積欠漁會財物不得登記為漁會選舉候選人或總幹事候聘人,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已明文規定,且無疑義。本案係屬保證債務,其漁會選舉候選人或候聘人之登記資格仍應上開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三九二八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