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維護漁業永續發展 不因兩岸經濟協議改變立場,稱ECFA是漁業劊子手有失公允 盼尊重事實勿蓄意誤導
- 發佈日期
- 99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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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面媒體今(12)日以顯著篇幅報導「ECFA台灣漁業劊子手」,指政府在兩岸經濟協議談判過程中,將高污染的石化鋼鐵業列入早收清單,讓養殖漁業受害,質疑政府在ECFA談判過程中嚴重忽視養殖漁業;對此,農委會鄭重澄清,政府維護漁業永續發展,不會因兩岸簽訂經濟協議而改變立場;石化鋼鐵業是否列入早收清單,與少數沿近海牡蠣養殖遭污染個案是獨立事件,不能硬套兩者有直接關係;事實上,台灣牡蠣養殖產區產業維持穩定發展,並無報載重工業利益犧牲沿海養殖業之情事。此外,農委會也採取積極作為保護我農漁業智慧財產權、管制大陸魚貨進口項目、加強查緝走私,同時透過精緻農業方案協助產業轉型升級,並呼籲政府與民間共同防止關鍵技術外流,以維護我國農漁業優勢。
農委會表示,石化鋼鐵業是否列入早收清單,與污染台灣沿近海牡蠣養殖應無直接關係;雲、嘉、南為我國主要牡蠣養殖生產區,面積12,000公頃、產量3.5萬噸、養殖戶5000戶,產業一直維持穩定發展,並未因工業區開發而減少。政府為防範沿海地區之開發,衝擊影響沿岸養殖業,均要求開發單位提出嚴謹之環境評估報告及慎密的配套措施,同時對已開發工業區之排放水、沿海水質、養殖物等都進行長期監測,決無考量工業利益,犧牲沿海養殖產業之情事。
另外,農委會也說明,ECFA主要內容為關稅、投資及智慧財產權等議題,政府為照顧農漁民權益,始終堅持不降稅及不擴大開放830項農產品的立場(其中包括67項漁產品),同時禁止種苗等65項漁產品赴大陸投資,防止種苗外流,同時更積極與對岸洽商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我國已在第4次江陳會與大陸簽訂「農產品檢疫檢驗合作協議」及「兩岸漁船船員勞務合作協議」,保障台灣的農業生產安全,並順暢我農漁產品出口,照顧漁船主的權益。至於農漁業關鍵技術,政府已有進行管制,禁止種苗技術外流,惟民間亦有可能技術流出,漁業署呼籲民間亦能避免關鍵技術流向大陸,可保障我國研發成果避免技術外流,維持我國農漁業競爭優勢。
此外,針對該報導指出,中國魚貨水產藉各種途徑進入國內市場,衝擊漁民生計、危害國人健康,農委會表示,以牡蠣為例,為避免大陸產製牡蠣輸入我國,衝擊國內產業,政府已將牡蠣列為禁止自大陸進口產品,且為防止大陸產製品經第三地轉運輸入我國,其輸入貨品均需檢附產地證明書,並在輸入時由衛生署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輸入食品查驗辦法」進行查驗,以維護國人健康。
為防範走私,除海巡單位加強海上查緝,漁業署亦收購36艘不適漁業之拖網船,減少魚貨走私,近年市面上牡蠣平均單價為每公斤168-202元,在價格面均維持在高價;衛生單位對於市售牡蠣也會加強抽檢,維護國人食品安全。
農委會強調,政府為維護漁業永續發展,持續管制67項國內生產主要漁產品,政策絕無改變,多項國內大宗養殖魚貨,如吳郭魚、活鰻、冷凍鰻、牡蠣、文蛤、九孔等,均在管制之列,證明政府對國內養殖業的重視與保護;除了保護措施,政府更積極進行各項產製儲銷工作輔導,如改善養殖產公共設施,建設優質的生產環境,推動產銷預警促進產銷平衡,積極推動「精緻農業健康卓越方案」,協助養殖產業轉型升級並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