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照本會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農漁字第九○一三二○○八三號函送「漁會法相關條文疑義解釋表」第二十二頁,有關漁會法第二十三條解釋內容第七點「連選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漁會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二分之一,應以上屆理、監事名額計算」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九○)漁二字第九○一二○三八九三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