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落實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管理
- 發佈日期
- 99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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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9月29日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指出『非法漁船橫行,漁業署無力管理,綠色和平籲臺支持國際漁業保育方案』,漁業署1日表示,為善盡責任制漁業,我國業遵守國際漁業組織通過之養護管理措施,在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48國中,僅6國未被認定或關切,我國為前述6個漁業管理上軌道國家之一,對於我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如涉及違規,均依法核處。
Greenpeace指控我國未善盡對國人經營外籍漁船管理部分,漁業署說明,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94條規定「每個國家應對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術及社會事項上的管轄和控制」,根據前述規定,船舶管轄權屬於船旗國。我國為掌握國人經營外籍漁船之資訊,已較其他遠洋漁業國家更進一步,在97年12月間通過「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如國人投資比例超過50%或達到一定金額以上者須依規定申報,惟外籍漁船管理牽涉船旗國,仍須相關國家配合。對於國人經營外籍漁船如涉及非法、未報告、未受規範(IUU)漁撈行為,將依規定核處。以近期我國人涉嫌以「URAL 1」漁船從事流網案例,漁業署已將相關涉案人移送司法單位偵辦,追究其刑事責任。另Greenpeace呼籲我國支持國際保育方案,對圍網漁船作業進行限制部分,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08-01已決議自98年禁用人工集魚器(FAD)60天,99及100年禁用 FAD 90天;自99年起關閉南北緯20度間之2個袋狀公海,迄今我國圍網漁船均遵守前述規定。
漁業署強調,永續利用漁業資源及遵守國際漁業組織養護管理措施已是普世價值,將持續依據國際規範落實執行管理,並要求我國相關業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