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重申依規定管理國人經營之外國籍漁船
- 發佈日期
- 100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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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投資經營外籍運搬船尚無須申報
針對1月23日綠色和平組織(Greenpeace)發布新聞『指證隆運號非法運搬船,漁業署未能有效管理遠洋漁業』,漁業署說明隆運號運搬船之船籍為巴拿馬,據瞭解係我國人所投資經營外籍商輪。依據我國法令,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於海外從事漁業者,應依「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許可辦法」規定檢附船籍國核發之「公司登記文件」、「船舶國籍證書」、「捕魚許可證照」及「漁船作業水域、漁具、漁撈方法、漁獲種類及漁獲配額文件」等資料向漁業署申報,前述規定係規範直接從事漁撈作業之漁船(如延繩釣、圍網或魷釣漁船等),我國人投資經營非我國籍運搬船,尚無需向漁業署申報並取得許可。隆運號外籍運搬船已依規定申報轉載我國漁船漁獲物
漁業署說明,凡在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水域內轉載漁船所捕撈之鮪旗魚類,運搬船應事先提報至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登記,在進行轉載前,應通報相關組織秘書處,並配置有區域漁業觀察員,始能進行公海轉載,完成後亦應申報轉載漁獲量。經查隆運號目前已登錄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WCPFC)及美洲熱帶鮪類委員會(IATTC)運搬船名單,其轉載我國漁船漁獲物,亦已依漁業署訂定之「遠洋鮪延繩釣漁船及漁獲物運搬船赴三大洋從事轉載漁獲物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事先取得許可。漁業署支持在國際規範下養護資源及漁業管理
至於Greenpeace要求漁業署支持國際海洋保育方案,漁業署強調,達成永續的漁業、落實有效的管理及遵守國際漁業規範已是普世價值,2010年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年會時,52個成員(含會員或合作非會員)中僅5國漁業管理上軌道而未被ICCAT認定或關切,我國為前述5個國家之一,顯示我國漁業管理已被肯定。漁業署支持合理、符合科學根據的保育措施,Greenpeace提出關閉太平洋袋狀公海、減少百分之五十捕撈量及禁止使用人工集魚器等訴求,2010年在WCPFC第7屆年會中已被提出討論,惟會中意見分歧,須在科學基礎上進行深入探討,因此在WCPFC並未通過該等措施,而決議日後另組成小組討論,由2011年WCPFC年會繼續討論,屆時我國將參與該等會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