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內政部於七十四年三月六日台內社字第二九○六七五號函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簡稱鑑定考試)全部考試科目及格,取得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者,具有農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77.6.24.修正之依農會法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本案如取得教育行政機關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者,具有理、監事候選人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六四九六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