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飼料添加用麵筋、黏性澱粉進口供製水產飼料用證明之核發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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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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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一○○九八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一○一六三號令廢止
前項證明文件之核發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辦理。
前項第二款之供製飼料配方用量之核定,原則上以飼料公司(工廠)提報之用量為準。
如提報之用量超過下列標準者,應提出公立單位檢驗飼料成分及麵筋或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使用量檢驗報告。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配合執行「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以下簡稱進口稅則)第十一章增註及第三十五章增註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核發之進口麵筋或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使用證明文件(以下簡稱證明文件),僅供海關單位依進口稅則第1109.00.10號及第3505.10.31號規定徵稅之用。
三、證明文件之申請由進口麵筋或黏性澱粉之飼料公司(工廠)為之,不得委託貿易公司或他家飼料公司。其所進口之麵筋或黏性澱粉限由該飼料公司(工廠)自製水產飼料使用,不得出售、轉讓或供他人使用。
四、飼料公司(工廠)申請證明文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經銀行核章之結匯證實書(含信用狀)或提單影本。
(四)本會漁業署核發之飼料配方用量之核准文件。(再次申請者免附)
五、前條第四款飼料配方用量核准文件之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水產飼料配方用量核定申請書。
(二)供製飼料配方用量。
(三)全年飼料生產計畫書(包含預計每月生產量、銷售量及麵筋或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使用量)
(四)工廠登記證影本。(應列有水產飼料品目)
(五)飼料製造登記證影本。
(一)麵筋:配方用量百分之七。
(二)黏性澱粉:配方用量百分之二十五。
六、飼料公司(工廠)經核發證明文件者,應按月於翌月十五日前檢送飼料產銷月報表,並依飼料銷售量核算之麵筋或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實際用量向本會漁業署辦理核銷,至進口量全部核銷為止。核銷之麵筋或黏性澱粉實際用量除以飼料銷售量之百分比,不得超過本會漁業署核定之飼料配方用量百分比。超過三個月未按前項規定核銷進口量者,請依規定辦理核銷後再向本會漁業署申請核發證明文件。
出口之水產飼料有使用進口之麵筋或黏性澱粉者,可併同辦理核銷進口量。七、飼料公司依本要點規定提具之書件,應加蓋印信。
八、為查核麵筋或黏性澱粉供製水產飼料使用之情形,本會漁業署得依飼料管理法有關規定會同有關機關派員至飼料公司(工廠)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