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12月30日農漁字第1031347514A號公告
「石斑魚用餌料進口應行遵守事項」(如附件1) |
應附文件 |
一、申請人(已核准高雄市彌陀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漁會、林邊區漁會、台南市養殖漁業發展協會及澎湖區漁會):
1.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同意書(格式如附件2)及養殖業者文件。
2.進口餌料需餌名冊(格式如附件3)及電子檔案。
3.申請CCC Code0511.91.99.10-2者,應併附經ISO17025認證之實驗室對於該批魚貨檢測揮發性鹽基態氮(VBN)每百公克25mg以上之報告。
二、養殖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按季向申請人登記餌料需求數量;當年度首次登記者,應同時登記當年度餌料需求數量︰
1.登記書(格式如附件4)。
2.養殖漁民或法人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
3.當年度首次申請,應檢附(1)石斑魚出口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5)或(2).石斑魚國內銷售證明文件(格式如附件6)。但於漁業署資訊系統得查詢以活魚運搬船運搬養殖活石斑(成)魚出口數量及重量者,免附。 |
注意事項 |
一、.適用石斑魚餌料進口品項:
1.CCC Code 0303. 54.00.10-7「石斑魚用餌料之冷凍鯖魚(正鯖、花腹鯖、白腹鯖)」。
2.CCC Code 0303. 89.84.20-3「石斑魚用餌料之其他冷凍鰺魚」。
3.CCC Code 0303. 89.85.10-4「石斑魚用餌料之其他冷凍鯖屬魚」。
4.CCC Code 0511.91.99.10-2「石斑魚用餌料之冷凍鯖屬魚及冷凍鰺魚(大西洋竹筴魚及烏鯧除外)。
二、經核准採6%稅率徵稅。
三、申請人應於餌料通關放行七日內存入凍庫,對凍庫內存放之餌料負保管責任,並督導養殖業者依規定辦理,並將相關表格送漁業署備查 (詳如附件1)
四、養殖業者應依作業需要提領餌料並依規定領用及填具相關資料(詳如附件1)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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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40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申請人備齊文件後,應於每季第一個月十五日前檢附相關資料送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02-3393-8008)辦理初審後送漁業署複審。經審核資料符合規定即核發進口同意書,否則即退件。 |
業務承辦人 |
謝小姐
電 話:02-2383-5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