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款,「...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而逾期尚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漁會會員代表;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一款,「...或對漁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不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已有明文規定。
二、貴府所報本案若屬保證債務案件,該授信案如符合財政部所訂「逾期放款列報範圍之規定」者或屬轉列呆帳,均屬有積欠漁會財物。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五八七四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