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河魚類有不適食用之虞,農委會漁業署要求新北市政府速依消保法命漁民停止採捕
- 發佈日期
- 100年0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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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00年5月23日
針對報載「捕撈淡水河毒漁貨,吃下肚恐罹癌」乙事,農委會漁業署指出,行政院環保署依「水汙染防治法」定期於100年4月公告全國河川水質監測結果,淡水河流域水質標準按「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屬丁類水體,不適合作為水產用水;為避免該水域所產之水產動植物損害消費者健康,漁業署已通知新北市政府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立即停止該水域之漁業生產活動;另該署同時要求台北漁產運銷公司加強進貨把關。
聯絡人:漁業署 副署長 蔡日耀
電 話: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