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漁會屆次改選所產生之選務疑義案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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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候選人資格經依漁會法修正前規定審查合格,但有修正後不得登記情形,其資格適用疑義乙節,本會漁業署業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漁二字第九○一二○六四○三號函貴府在案。
二、依總統令公布之漁會法修正條文而予以撤銷或廢止登記者,依漁會選罷法規定應通知當事人申請複審,選舉投票日是否延至三月十五日以後乙節,按新法進行撤銷或廢止登記者,選舉投票日仍應為三月十五日。
三、撤銷或廢止部分候選人登記資格,造成不足產生法定應選名額,應否辦理補選乙節,查本會漁業署前於本(九十)年一月十六日漁二字第九○一三二○○九一號函送農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又於三月二日、三月九日傳真漁會法增訂並修正條文供參考,其目的即請貴府瞭解修法意旨,提早作業以為適法處置,並維改選之公正性;至會員代表並無候補規定,會員代表之缺額如未影響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時,得不辦理補選。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六六八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