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處函詢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立法院審查通過所衍生適用上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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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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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漁會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三月十五日前生效,應如何處置乙節,請按本會漁業署九十年三月十三日漁二字第九○一二○六四○三號函辦理。
二、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應如何查證乙節,同意貴處意見向票據交換所查證。
三、向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行為向何機關查核乙節,可以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為準。
四、本屆次漁會改選,各候選(聘)人有無消極資格情事之認定,應依總統九十年三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三四○○號令公布之漁會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一條之二、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二修正條文內容予以重新認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六二八五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