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海洋保護區面積佔領海面積46%,將持續推動管理與執法
- 發佈日期
- 1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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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日期:100年12月28日
農委會漁業署表示,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主要依漁業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規劃設,經估算海洋保護區面積約 30,035 平方公里,佔領海面積 65,076 平方公里之46.15% ,將由相關海洋保護區之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持續加強管理與執法。
不同設立目的之海洋保護區,均屬海洋保護區涵蓋範圍
漁業署表示,日前有環保團體指出, 2003 年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籲請各國應在 2012 年前將 12% 領海劃入保護區,並指稱我國海洋保護區僅有 6% 一節,係雙方對海洋保護區定義之認知不同所致。
按世界自然保育聯盟( IUCN )將保護區依設立目的分為:第 I 類「嚴格的自然保留區或荒野地」、第 II 類「國家公園」、第 III 類「自然紀念區」、第 IV 類「棲地 / 物種管理區」、第 V 類「地景 / 海景保護區」及第 VI 類「資源管理保護區」等六類,目前世界各國對保護區面積之計算,係將各設立目的之保護區納入計算標準。
目前我國對海洋保護區之定義為「平均高潮線往海洋延伸一定範圍內,具有特殊景觀、重要文化資產或永續利用之生態資源等,需由法律或有效方式進行保護管理之區域」,涵括景觀與文化資產之保護與保存,及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等面向,至於依該定義所估算之海洋保護區面積 約 30,035 平方公里,佔領海面積 65,076 平方公里之 46.15% ,另我國海洋保護區若按 IUCN 之分類,則包括第 I 類、第 II 類、第 IV 類及第 VI 類。
持續推動 海洋保護區 管理與執法,落實海洋生態保育工作
漁業署最後表示,國內海洋保護區未來工作重點,將著重在管理與執法,未來亦會持續檢討海洋保護區之管理與劃設工作,並由各海洋保護區之主管機關與執法機關,就其權責貫徹執行,以確保相關 生態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特殊景觀與重要文化資產之保護與保存 。
聯絡人:漁業署蔡日耀副署長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