魷釣及鮪延繩釣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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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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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 1001330534 號令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61336101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魷釣及鮪延繩釣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提升我國捕撈秋刀魚漁船船隊規模,特訂定本要點。
二、下列漁船之漁業人得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
(一)新建造魷釣漁船。
(二)本要點生效前已領有漁業執照之魷釣漁船。
(三)本要點生效前已領有漁業執照之總噸位五百以上鮪延繩釣漁船。
三、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魷釣漁船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其程序、應檢附文件及漁業執照核發,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規定辦理。
四、本會核准第二點第三款鮪延繩釣漁船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以十艘為限。
五、鮪延繩釣漁船申請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其漁業人應於本要點生效二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
(一)漁業執照影本。
(二)漁船安裝秋刀魚棒受網漁具之設計圖說。
六、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並經本會審查符合規定者,許可其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如符合規定之漁船逾十艘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優先順序。
七、經許可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鮪延繩釣漁船,其漁業人應於三個月內完成安裝具備可正常操作之秋刀魚棒受網漁具(包括集魚燈、網具、揚網設備、吸魚機等)設備,申請核發兼營秋刀魚棒受網漁業之漁業執照;逾期未辦理者,本會逕予廢止許可,由次一順位之鮪延繩釣漁船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