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漁會選罷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明定「其連記人數以不超過應選名額二分之一為限」,本案請依上開規定本諸主管機關權責逕予核處。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九八二二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