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會之石珊瑚非屬保育物種,且為合法報關進口商品,漁業署重申資源保育立場不變,輔導業者符合規範
- 發佈日期
- 10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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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2)日媒體報導,「觀賞魚博覽會,竟買賣保育石珊瑚」乙節,漁業署表示,經查證,會場所展示之石珊瑚,係由業者自印尼取得CITES證明文件合法報關進口,故無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公開展售之規定。該署強調,政府對珊瑚資源保育立場不變,且未來在舉辦相關展覽活動時,將加強督導展出廠商備妥文件以供查驗,避免發生類此情事。
漁業署說明,為保護珊瑚(礁)棲地,農委會自89年度起持續委託學術研究單位進行調查研究,作為劃設海洋保護區之依據,另查台灣珊瑚分布較多之縣市包括澎湖、屏東、台東及宜蘭等4縣,前揭4縣政府均已依漁業法公告其所轄距岸12浬內海域禁止採捕珊瑚。
經查石珊瑚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所列保育類,惟華盛頓公約規範將石珊瑚所有種列為附錄II。故在臺灣「持有石珊瑚」本身並未違法問題,惟應確認其來源合法性。該署表示,為避免民眾誤解,展覽會中展售之珊瑚已由業者自行下架。
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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