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二十六條所定訂漁會總幹事聘期,應自總統九十年三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三四○○號令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法律修正前之聘任屆次自不算入新修正漁會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屆次。又漁會新理事會成立時,原任總幹事職務隨即解除,新成立之理事會如未依規定於六十日內遴聘總幹事,自應依漁會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得由上級漁會逕行遴派合格人員代理。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二○七八○九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