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總幹事依漁會人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支領之特支費,應以特別辦公費處理,惟其報支方式可依下述二種擇一辦理:
一、由總幹事檢據支領,交會務(事務)單位保管,檢據報支,會(事)務單位應按月檢附特支費開支備查簿及合法支付單據(指統一發票、收據或經他人證明之支付文件),以備查核,並依財政部七十四年七月二日(七四)台財稅字第一八三四二號函釋免納所得稅。
二、由總幹事自行出據具領,不必檢據報支,但應扣繳所得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二一○五四五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