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要「鰻」游 漁業署與地方政府攜手護「鰻」
- 發佈日期
- 102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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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兼顧捕撈鰻苗傳統漁業產業及使來游鰻苗得以溯河成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本(102)年9月9日公告,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餘縣市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並輔導各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讓成鰻降河產卵,以增裕鰻魚資源。
規範鰻苗捕撈漁期,延續傳統漁業產業經營
漁業署說明,日本鰻是一種降海洄游的魚種,據研究指出,成熟的鰻會離開原棲息的河域,以半年左右時間,游至馬里亞納群島西方海域附近進行繁殖,完成繁殖之後便死亡,而孵化出來呈柳葉狀的鰻苗則從產卵場,順著北赤道洋流先往西漂送,繼而隨著黑潮往北,歷經4至6個月到達東亞沿岸後變態為玻璃鰻,進入臺灣、中國大陸、韓國及日本的河口域生長,近年臺灣沿海捕撈之鰻苗數量有普遍減少的現象,其原因仍不確定,但與全球氣候變遷以及大量捕撈鰻苗等因素,都有很大的關連。
漁業署指出,捕撈鰻苗是臺灣沿海漁民冬季重要傳統產業之一,是許多漁民維持生計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兼顧漁民生計及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因此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如下:每年自三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除花蓮縣、臺東縣外,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違反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五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此一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進行海上捕撈者,呼籲漁民朋友確實遵守規定。
漁業署輔導各縣市政府公告封溪護鰻,使成鰻降河產卵
漁業署表示,除了管制鰻苗捕撈,讓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洄游成長,增裕鰻魚資源外,為了讓成鰻降河產卵,同時輔導1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尤其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
首次中央與地方同步合作進行鰻魚棲地保護與鰻苗資源管理,有利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最後表示,鰻魚養殖及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對於鰻魚資源日漸減少,保育工作刻不容緩,本次推動鰻苗捕撈漁期管制及鰻魚棲地保護等相關管理措施,結合產官學界共識推動,有助於鰻魚資源永續利用及促進產業永續經營。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手 機:0935740249
E-MAIL:tzuyaw@ms1.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