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是鰻魚保育的起步,盼各界支持協助推動
- 發佈日期
- 10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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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媒體登載「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之禁漁期間,根本不是捕鰻苗的季節乙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該管制規定係邀集產官學界研商獲致共識,現階段管理初步以鰻苗捕撈期之前後管制不得捕撈為主,後續再依執行情形進行調整,該管制規定係為兼顧漁民生計及保育,是國內針對鰻魚保育的起步,盼各界予以支持並協助推動。
兼顧漁民生計,邀集產官學界研商鰻苗捕撈管制期
漁業署說明,依97至101年度鰻苗各月份漁獲量統計資料,漁民每年捕撈鰻苗期間主要從10月起至翌年4月底。為兼顧漁民生計並使部分來游鰻苗得以溯河成長,漁業署前邀集產官學界代表召開會議研商並取得共識後,於本(102)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餘縣市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
漁業署表示,前揭規定已限制每年3月、4月及10月等3個月份禁止捕撈鰻苗,據統計資料顯示,此3個月總鰻苗漁獲量每年平均約有10萬尾。
逐步檢討並調整鰻魚管理規定,促進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最後表示,由於鰻苗盛漁期會受到氣候變遷影響,而有所變動,後續漁業署將視前揭公告執行情況,進行檢討並逐步調整禁漁期等相關規定。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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