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辦理查獲走私鰻苗放流,增裕鰻魚資源
- 發佈日期
- 103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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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已將海巡署於102年12月3日查獲漁船走私之日本鰻苗,約18萬尾在今年分批放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之河段,並結合學術單位進行科學調查研究,以期增裕鰻魚資源。
協調各部會修法管制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
漁業署表示,由於目前鰻魚養殖所需之鰻苗尚無法以人工繁殖方式提供,仍需仰賴野生捕撈,該署爰於96年10月公告每年11月至翌年3月底,禁止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並協調財政部修正「海關緝私條例」,對所查獲沒入的鰻苗不得由受處分人購回,請法務部修正「懲治走私條例」規定,將「鰻苗」公告為「管制物品」外,同時邀集財政部關務署、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及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等單位,就可能走私出口樣態及相關情資進行研析,各單位在鰻苗管制出口期間嚴密查緝相關出口管道,佈線查察以防止鰻苗走私出口,以利鰻魚養殖產業利用。
鰻苗放流增裕鰻魚資源,於綠博園區辦理保育宣導
海巡署於102年12月3日緝獲一批走私出口之日本鰻苗約24萬尾,經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由農委會託管並作公益使用,農委會將6萬尾鰻苗由該會水產試驗所作學術研究使用,其餘鰻苗經洽臺灣大學韓玉山教授評估後,由漁業署分批放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之河段。漁業署指出,本次該署與宜蘭縣政府共同在綠色博覽會園區放流前述日本鰻苗及鱸鰻苗,藉由民眾之參與,使其更能瞭解鰻魚資源保育之重要性。
規範鰻苗捕撈期並輔導各縣市政府公告封溪護鰻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捕撈鰻苗是臺灣沿海漁民冬季重要傳統產業之一,是許多漁民維持生計的重要經濟來源,為了兼顧漁民生計及部分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在102年9月9日公告「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每年自3月1日至10月31日止,除花蓮縣、臺東縣外,禁止於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以任何方式捕撈鰻苗。
另為了讓成鰻降河產卵,同時輔導1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尤其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棲地保護工作。籲請勿在公告禁捕鰻魚之河川捕撈鰻魚
漁業署最後表示,走私之鰻苗已在本年度分批放流於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之河段,籲請民眾勿在公告禁捕鰻魚之河川捕撈鰻魚,以促進鰻魚資源之復育及永續利用。
聯絡人:漁業署蔡副署長日耀
電 話:02-33436011
手 機:0935-740249<iframe width="640" height="360" TITLE="youtube" src="//www.youtube.com/embed/dRDcB46HBuo?feature=player_detailpage&rel=0" frameborder="0" allowfullscreen></ifra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