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法第21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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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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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曾任漁會理、監事或小組長職務,漁會或主管機關有案可稽,且當事人應負舉證之責任,故不得由他人出具證明再由漁會發給曾任證明書,審查小組亦不得憑以審查。另曾任漁輪公會、魚貨承銷人協會理事長、理、監事一任以上,不得視同曾任「漁會」理、監事一任以上而具有漁會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內政部74.2.9.台內社字第二九一五七○號函)
二、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如國民中學二年下學期肄業,及服役期間在士校修業三個月(六個月)持有士校畢業證書者,是否均可以國民中學同等學力認定,准予申請登記案按漁會理監事候選人資格,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明定為「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自不得採用同等學力。(內政部74.2.28.台內社字第二九四三二七號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二二○七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
三、漁會理、監事如無法取得國民小學畢業之學歷證書,依漁會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之一(現為77.6.24.修正之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不得登記為理、監事候選人,至於持戶籍謄本及身分證記載為國民小學畢業者,依規定應以正式學歷證件認定。(內政部74.6.12.台內社字第六三二七一六號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二二○七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
四、關於登記為漁會理、監事資格案,應依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其候選人學歷,應依正式學歷證件認定之,且無採同等學歷之規定。(內政部77.8.31.台內社字第六三四四八六號函)﹝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三一三二二二○七號令,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停止適用﹞
五、有關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款之「一任以上」疑義,釋示如后:漁會現任理監事、會員代表、總幹事、漁民小組組長、副組長在次屆理、監事侯選人登記時,准以一任計,但如在該任期屆滿前,因故未能任滿全部任期者,應撤銷其理、監事候選人資格,如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內政部78.1.25.台內社字第六六二九二七號函應予停止適用。(內政部82.1.5.台內社字第八二七六○二四號函)
六、關於漁會贊助會員於二年前加入漁會,又於漁會改選前六個月變更為乙類會員,擬登記為漁會監事候選人,其年資應如何認定疑義案,查依據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漁會會員入會滿二年以上得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因此,漁會贊助會員依法變更為乙類會員擬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其會員年資可合併計算。本案該員既已依法變更為乙類會員,欲登記為漁會理監事候選人,必須依漁會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八六○五六○九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