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漁不護短 漁船越界作業將予嚴懲
- 發佈日期
- 103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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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4月30日晚上發生台中市梧棲籍「全吉慶326號(CT3-4095)」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緊追並發射漆彈案,漁業署表示,全吉慶326號漁船係在日本與那國島北方14浬處作業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發現,該地點已超出台日協議水域外8浬,且該船未申請台日漁業作業許可亦未按時回報漁船船位,該署於該船進港時已訪談船長並於檢視相關事證後,該船明顯違反漁業法相關規定,將本著護漁不護短的原則,予以嚴懲。
海巡接獲通報 即時護漁
漁業署說明,「全」船於本(103)年4月30日19時許,於北緯24度42分、東經123度5分處(台日協議水域外約8浬)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緊追,該船拒絕接受登檢,加速返航,並通報漁業電台轉通報海巡署協助護漁。我海巡署「謀星艦」在20時18分與「全」船會合,並護送該船返航。當時該船已進入我暫定執法線內,日方雖要求「全」船應由其帶返調查,我漁業署透過外交部與駐日代表處多次向日方交涉,表達該船由台方帶回並詳加調查,如確有違規會予嚴懲之立場,日方兩艘公務船爰於當日23時56分,停止緊追調頭回航。
漁船確屬違規 決不護短予以嚴懲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台日漁業協議於去(102)年4月10日簽訂後,歷經三次臺日漁業委員會的討論,雙方並於本(103)年1月24日完成協商訂定「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漁船作業規則,我國並於3月5日發布「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規範延繩釣應行遵守相關事項。惟查「全」船總噸位約為34,屬總噸位20以上之延繩釣漁船,依規定要裝設船位回報器(VMS),維持通訊正常,且赴台日水域應申請許可;惟該船VMS斷訊且未申請台日作業許可,該船於5月1日7時許進南方澳漁港,漁業署於會同海巡署進行調查後,確實有越界作業及違反船位回報等情事,將依法懲處。
日本已加強取締工作,漁民作業請務必遵守規定
漁業署最後指出,日方因應琉球漁民要求,已增派10艘取締船在協議適用海域外之水域加強取締工作,該署再次呼籲漁民朋友,在海上作業務必遵守臺日漁業協議範圍或維持在暫定執法線內,避免遭日方取締。對於刻意關閉船位訊號或違規越界捕魚的船隻,漁業署也將依法處罰,視情節輕重依漁業法規定處以罰鍰、扣照或撤照之處分,呼籲漁民朋友應確實遵守作業規範。聯絡人:蔡日耀副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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