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漁會改選,漁會會員之沿岸漁民、淺海養殖漁民、漁塭養殖漁民及湖泊、河沼漁民欲登記漁會理事、監事,其漁業勞動證明經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後,是否須再持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案
- 修改時間
- 102年01月10日
- 點閱率
- 770
- 內容
九十四年漁會改選,漁會會員之沿岸漁民、淺海養殖漁民、漁塭養殖漁民及湖泊、河沼漁民欲登記漁會理事、監事,其漁業勞動證明經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後,是否須再持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案,查「漁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漁業資格認定及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至第六款雖規定應持有超過基本工資之漁業勞動所得證明或魚貨交易資料併同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文件。惟依同辦法第八條後段「沿岸漁民、淺海養殖漁民、魚塭養殖漁民及湖泊、河沼漁民在本辦法施行前之漁業勞動證明得以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代之」規定,前揭理事及監事候選人登記,在本辦法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發布施行前之漁業勞動證明,得以村、里長或漁民小組組長出具之證明代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四一三二○一七○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