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公告所轄沿近海漁業作業管制相關法令彙整表 |
公告日期 |
公告文號 |
公告主旨 |
管制水域 |
管制水域經緯度 |
限制事項 |
禁漁期 |
公告法令
依據 |
違規核處
依據 |
規範漁業別或
保育類型 |
保育等級 |
95.7.11 |
連建漁字第0950019185號 |
公告本縣沿岸海域禁漁區位置及相關限制事宜 |
沿岸海域禁漁區及島礁3海浬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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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沿岸海域禁漁區及島礁3海浬內使用魚槍採捕水產動植物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 |
■其他漁具(漁槍) |
■多功能使用區 |
105.3.24 |
連建漁字第1050012551A號 |
公告連江縣海域轄區內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 |
連江縣海域轄區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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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產動物採捕體長限制種類如下:
(1)瓜子鱲(黑毛)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2)赤點石斑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3)中國鱟大小一律禁捕。
(4)章魚以該科種類的體重200公克(含)以下限捕。
(5)文蛤以殼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6)菲律賓海瓜子蛤(花蛤)以殼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7)九孔鮑(雜色鮑)殼長3公分(含)以下限捕。
(8)紫海膽以體長5公分(含)以下限捕。
(9)石狗公以體長4公分(含)以下限捕。
(10)綠臍鐘螺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11)臍孔黑鐘螺以體長1公分(含)以下限捕。
(12)角蠑螺以體長2公分(含)以下限捕。
(13)黑鯛以體長15公分(含)以下限捕。
2.以上水產動物或其製品依大小不得採捕;但領有漁業權登記證照合法養殖業者,販買及持有以上人工繁殖方式培育之水產動物不在此限。 |
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9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6款 |
■特定生物 |
■多功能使用區 |
107.3.29
(107.4.16) |
府產漁字第1070011227A號
(府產漁字第1070013247A號修正) |
公告本縣莒光鄉東莒島花蛤漁區及禁漁期限制事項 |
連江縣莒光鄉東莒島及所屬島礁距岸1浬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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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限制事項所稱花蛤指小花簾蛤(Ruditapes variegatus)、菲律賓海瓜子簾蛤(Rutitapes sphilippinarum)及歧紋簾蛤(Gafrarium divarcatum)等3種雙殼綱之貝類。
2.禁漁區範圍:本縣莒光鄉東莒島及所屬島礁距岸1浬內。
3.為試驗、科學調查及教育目的,經本府核准採捕花蛤者,不受前兩點限制。 |
即日起至107/5/31止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1項第5款 |
■特定生物(花蛤) |
■多功能使用區 |
108.01.31 |
府產漁字第1080004840號 |
連江縣海域經營或兼營籠具作業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
連江縣及海巡署管轄之所有海域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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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告所稱籠具類漁具,係指蟹籠具、章魚籠等籠具類漁具。
2.禁漁區範圍內禁止使用任何方式施放籠具類漁具採捕。 |
全年 |
漁業法第54條第5款 |
漁業法第65條第8款 |
■籠具 |
■多功能使用區 |
110.8.27 |
府產漁字第1100035888A號 |
公告連江縣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
連江縣亮島、北泉礁、三連嶼、無名島、老鼠島、南引島、浪岩、白廟、瀏泉礁等九座島礁周邊A.B.C.D四基點連線之海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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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4/1至7/31,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縣亮島、瀏泉礁、北泉礁、三連嶼、無名島、老鼠島、白廟、南引島、浪岩等九座島礁周邊A.B.C.D四基點連線之海域範圍內作業。
2.全年禁止刺網漁業漁船(筏)於本縣白廟、瀏泉礁等二座島礁周邊A.B.C.D四基點連線之海域範圍內作業。
3.基於學術研究、資源調查、教育文化與公共利益之目的,經本府核准者不受前點規定之限制。 |
1.每年4/1至7/31
2.全年 |
漁業法第44條第1項第4款 |
漁業法第65條6款 |
■刺網 |
■多功能使用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