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
- 修改時間
- 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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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為保育我國沿近海域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等鯊類資源,並落實調查漁獲資料及資源變動情形,農委會102年3月15日發布「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管制措施」,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我國沿近海域捕獲大白鯊、象鮫或巨口鯊時,應於返港後一日內,填具「大白鯊、象鮫及巨口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以傳真方式向下列機關(單位)通報:
(一)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漁業主管單位。
(二)漁業署(傳真電話:(02)2332-7536)。
(三)國立臺灣海洋大學環境生物與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02)2462-3986或(02)2462-0291)。二、完成通報後,須留置整尾魚體24小時,供指定學術單位進行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後,始得拍賣及利用魚體。
三、經農委會認定有必要提供學術單位進行科學研究或教學展示者,得由學術單位優先依議價價格購買。
四、違反通報義務或留置魚體24小時供科學採樣及蒐集生物學資料之義務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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