虱目魚非表列增殖放流之魚種 非法放流將依法裁處
- 發佈日期
- 104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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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虱目魚衝擊海洋生態乙節,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1日實施「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時,並未將虱目魚列入增殖放流表列物種,因此依規定民眾放生(流)對象不得為虱目魚,違者將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虱目魚並非表列增殖放流之魚種
漁業署表示,據台灣魚類資料庫,虱目魚廣泛分布在印度-太平洋的熱帶及亞熱帶海域,東太平洋地區以臺灣南部較常見,早期養殖之魚苗係由海中捕撈,後於1978年人工育苗成功後,成為臺灣重要的養殖魚種。
漁業署指出,為規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工作,保育水產資源,維護水域生物多樣性及生態環境,經學者專家開會評估並以對的魚放在對的地方為原則,公告「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因虱目魚野外族群量穩定,無須以增殖放流之手段達到漁業資源復育之目的,因此虱目魚並非前揭遵行事項訂定之增殖放流魚種,依規定民眾不得任意放流虱目魚。
另因該魚種在臺灣周邊皆有分布,故對部分學者指出,海洋野生虱目魚食性有從草食轉變為雜食性乙節,漁業署將研議委託學者進行相關研究。聯絡人:漁業署黃副署長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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