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作業要點(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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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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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三三○四四一號公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32471號令修正第4點、第5點規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91334504號令廢止
一、漁船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下之太平洋及印度洋鮪釣漁船,申請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Swordfish Certificate of Eligibility),其申請人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一式三份,如附件二)。
(三)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代理商、出進口廠商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漁船船主證明劍旗魚在太平洋或印度洋捕獲之切結書(如附件三)。
二、漁船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上之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鮪釣漁船及總噸位在一百噸以下之大西洋鮪釣漁船,船主欲申請合格證明書者,應於每月五日前,以電傳書面(如附件四)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速報上月漁船捕撈之漁獲重量(全魚重,單位為公斤),非鮪魚公會所屬漁船,船主應逕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縣(市)政府速報。
三、鮪魚公會每月十日前(遇假日順延),將上月漁船漁獲資料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另縣(市)政府於每月十五日前(遇假日順延),將上月漁獲資料,按洋區彙整,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第二點所指之鮪釣漁船在國外基地卸貨轉售至美國者,申請人以漁船船主或代理商為限,申請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一式三份)。
(三)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代理商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五、第二點所指之鮪釣漁船在國內港口卸貨或自國外進口魚貨後再輸出至美國者,申請人以漁船船主或出進口廠商為限,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資料完整打印之合格證明書(一式三份)。
(三)漁船卸售證明文件影本一份或出進口廠商魚貨交易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進口魚貨之出口國證明劍旗魚符合美國規定之文件正本一份。
(五)進口魚貨副報關單影本一份。
(六)鮪魚公會出具漁船繳交轉載確認書所載冷凍鮪旗魚類漁獲數量減船代償金證明文件。
六、漁船船主或代理商或出進口廠商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書,應向船籍港或購貨漁船船籍港或工廠(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縣(市)政府辦理,另所在地屬高雄市者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辦理。
七、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縣(市)政府核發合格證明書,得要求漁船提供船位回報紀錄、或作業情形紀錄表等相關文件。
八、申請核發合格證明書,應檢附之文件,倘查有實際捕獲與申請作業漁區不符者,或需回報漁獲量,其不回報者,或擬輸美之漁船漁獲物重量大於回報表者,或未依規定辦理國外基地作業者,或其他不實情形等,除依漁業法規定核處外,不予核發合格證明書。
九、本會八十八年六月十日(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八○○○三號公告「核發輸美劍旗魚合格證明書作業要點」自本公告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