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將至,漁業署呼籲養殖業者作好各項防汛措施,並確實完成放養量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 發佈日期
- 110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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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將至,漁業署呼籲養殖業者作好各項防汛措施,並確實完成放養量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發布日期:2021-05-04
汛期即將來臨,為防範颱風及梅雨季節可能造成之養殖損失,漁業署請養殖漁民儘早檢修養殖設施做好防汛準備。
漁業署提醒養殖漁民為避免風災及瞬間強降雨造成養殖損失,應確認塭堤維護和排水設施之疏通,檢修備用發電機能否正常使用並添足用油,加強巡視水閘門、保持操作正常;必要時請於塭堤加設防護網,以減少魚塭溢堤或潰堤時,因養殖物流失而造成之損失。另箱網及淺海牡蠣養殖業者,應加強海上網具及纜繩等設施之固定,以避免海流伴隨強陣風影響而流失,及請視養殖物種做好相關預防措施,防止短時間強降雨造成魚塭鹽度、水質急速變化影響養殖物。倘發生天然災害造成魚塭損失,應即時通知公所現勘,並請漁民朋友應拍照紀錄(照片內容須包含人、事、時、地、物)受損情形及保留放養相關單據,清運(理)時也要進行拍照紀錄及保留佐證資料(如協助清運人、掩埋場所等),以作為後續災害查報及救助參考佐證,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漁業署表示,每年6至9月為颱風季節,如有災害損失難免對養殖漁民生計造成衝擊。爰此,農委會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訂定「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及審查要點」,規範養殖漁民應檢具養殖漁業登記證、漁業權證明、水權狀及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等文件,於規定期限內,向養殖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申報其養殖情況。如未申報者,倘遇天然災害,依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5條規定將不予救助,對未申報之養殖漁民影響甚鉅,因此,為保障自身權益,請養殖漁民儘速辦理申報。
漁業署再次呼籲,汛期期間,應確實加強魚塭排水及管理措施,作業期間請注意瞬間大雨、雷擊、強陣風及溪水暴漲,低窪地區請慎防淹水,並注意人身安全。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宣導圖卡(另開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