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甲魚養殖管理輔導,保障水產食品安全
- 發佈日期
- 104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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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衛福部食藥署3-6月抽驗95件市售畜禽水產品,檢驗結果有6件甲魚不符規定,對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表示,該署於接獲衛生機關通知貨源養殖場即轉請縣市政府依消保法規定,做好貨源移動管制事宜;如有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規定事實者,即依法予以處分,同時將違規養殖戶列為年度重點管理對象進行用藥輔導與稽查,另針對動物用藥部分,防檢局及縣市動物防治(疫)所亦積極查緝,俾確保食魚安全。
漁業署督導繫案縣市政府積極查察
有關6件不合格甲魚產品經漁業署督導相關縣市政府漁政單位與地方衛生局追查後續追蹤情形,其中1件已追查出養殖戶(屏東縣),屏東縣已依「動物用藥品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裁處,並依據該署研擬之「漁產品移動管制作業程序」將養殖場進行移動管制,直至複驗合格始可上市,另4件已由臺南市及高雄市政府依漁業署函文會同防疫單位訪談處理中,其他1件尚由宜蘭縣衛生單位追查來源場。
加強藥物殘留監控 強化養殖管理輔導
漁業署表示,目前我國約有400戶甲魚養殖場,已將其列為高風險養殖魚種,本(104)年度將提高藥物殘留抽驗比例至10%(約40戶甲魚養殖場),以強化甲魚藥物殘留監控;另對於確認之源頭養殖場,將督導縣市政府加強遭檢出養殖場之用藥輔導及稽核,同時列為年度高風險必查戶,加強未上市水產品抽驗工作。另為協助國內甲魚產業品質提升,拓展國外市場,輔導甲魚業者登錄管理,漁業署自100年起依「輸大陸地區甲魚養殖場及中轉包裝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以下稱要點)輔導業者登錄,目前已完成登錄181場甲魚養殖場(45%);倘有合格登錄場違規遭檢出藥物殘留,將依該要點規定要求業者於3個月內完成養殖場環境衛生改善及複驗,如未申請複驗或複驗不合格將廢止其登錄資格。
強化橫向聯繫 維護水產品品質衛生安全
漁業署除前述加強甲魚藥物殘留監控外,並與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分工,透由地方動物保護處及防治(疫)所,針對特定個案業者加強稽查,及協同專家學者持續輔導甲魚業者改善養殖環境與改進技術,同時輔導甲魚產業團體-臺灣甲魚養殖協會及屏東縣甲魚養殖協會,辦理動物用藥及養殖經營管理教育訓練宣導,以提升甲魚養殖戶之養殖環境及生產符合衛生安全之甲魚。
另外漁業署亦配合農委會與衛生福利部加強養殖魚塭及市售甲魚產品之抽驗及稽查,俾確保消費者食的安全。
聯絡人:黃鴻燕 副署長
手 機: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