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遠洋「漁船監控系統」之系統規格標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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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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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1月17日農授漁字第0951333001號公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2月2日農授漁字第1101201005號公告停止適用
公告事項:一、我國漁船所安裝之漁船監控系統(Vessel Monitoring System,簡稱VMS),該系統包括船上所需配置之船位自動發報器(Automatic Location Communicator,簡稱ALC)及其操作設定軟體、衛星天線、電腦設備及漁獲資料輸入軟體。
二、漁船監控系統應同時具有船位追蹤及資料(含漁獲)回報雙重功能,其系統之規格標準如下:
(一)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PS)須內建於船位自動發報器內,該系統之船位自動發報器必須能防止使用者竄改或自行輸入船位資料。
(二)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PS)天線與船位自動發報器天線必須整合為單一天線,若該天線不在自動發報器機殼內,兩者必須以單一而且沒有中斷或破損之電纜連結。
(三)系統必須在任何時候均能全天候在南、北緯七十度以內水域完全自動正常運作及傳輸正確之船位,且不受氣候及環境因素影響。
(四)系統之全球定位系統(GPS)經緯度之誤差值百分之九十八須在一○○公尺以內。
(五)系統必須能傳輸及儲存資料,包括船舶識別碼、日期、時間、船位經緯度、速度及航向等。
(六)系統必須能執行本會漁業署開發之漁獲資料輸入軟體並傳輸漁獲量資料。
(七)具備船、岸雙向通訊功能之系統,除應符合前六項規定外,其船位回報之次數能由本會漁業署決定,並能遙控設定或改變。此外,該系統並得由本會漁業署在任何時候均可要求任何一艘或一組漁船回報並能即時收到船位。未具備船、岸雙向通訊功能之系統,除應符合前六項規定外,其船位回報延遲時間不得超過九十分鐘。
三、申請漁船監控系統測試之廠商均應提供下列資料送本會漁業署指定之單位(目前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漁業合作發展協會,以下稱對外漁協)進行測試,經測試通過後將另行公告:
(一)一套完整可供立即進行傳輸資料測試之系統設備。
(二)完整之系統設備使用手冊及技術手冊。
(三)系統設備與個人電腦間通訊參數設定值等相關資料。
(四)系統設備之完整控制碼,包含GPS資料讀取、漁獲資料輸入軟體所需控制碼等完整資料。
四、漁船監控系統測試未通過者,應自對外漁協退件之日起三個月後,始能再送對外漁協測試。
五、申請系統測試之廠商請洽:對外漁協。
(一)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一一三巷十九號。
電話:(○二)二七三八一五二二。
傳真:(○二)二七三八四三二九。
(二)網址:http:/www.ofdc.org.tw
六、本會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農漁字第八九一二○四二二二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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