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依法函釋漁會總幹事遴選資格
- 發佈日期
- 10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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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嘉義區漁會總幹事出缺,外界質疑,警察是否符合總幹事候聘人資格。漁業署表示,依據漁會法第26條之1規定,登記漁會總幹事候聘人需曾任漁業及漁業有關機關、學校、金融機構或漁民團體相當委任職務,高中、專科、大學畢業分別須六年、四年、二年以上經歷。對於警察資歷是否屬漁業有關機關之認定,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年成立前,依據76年7月1日公布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4條規定,警察機關辦理入出境漁船、漁民所攜帶物件之檢查者,依據漁業法、漁會法等相關規定認定其經歷為與漁業有關工作。
漁業署說明,76年7月1日至89年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前,警察機關依法執行漁船筏及漁民進出港檢查作業,因漁政機關辦理漁會會員資格認定、漁民福利措施申請、船員資歷認定、漁業資源維護、港口國查驗簽證等事項,均需依據警察機關提供之漁船及漁民進出港動態資訊,因此警察機關執行是項業務係協助漁政管理工作。
該署進一步說明,另依據過去內政部78年解釋漁業有關學校之案例:如任職水產學校但所教授之科目為與漁業無關之普通科目,不認定符合漁業有關學校資歷,或任職非水產學校之普通高中但教授漁業科目經歷亦得採認符合漁業有關學校資歷。基此認定該期間警察機關辦理漁船及漁民安檢之服務年資,具備漁業專業知識及經驗,符合漁會法第26 條之1第1項第2款曾任漁業有關機關之職務。
漁業署最後表示,一般警察工作資歷,不能全視為符合漁業有關機關;但是在76年7月1日至89年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成立前,警察若依當時之法令執行漁船筏及漁民進出港檢查等工作,則應依當時實際執勤內容認定;又是否符合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資格,仍應依漁會法第26條之1規定之學歷、經歷、年齡等規定認定。對於漁會總幹事候聘人登記遴選,漁 業署始終秉持公平、公正、客觀的立場,依法函釋,並無外界所質疑之不公正現象。
聯絡人:王正芳副署長
電 話:0937-894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