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拖網漁船管理,維護沿近海棲地環境
- 發佈日期
- 10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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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宗熠等委員於今(5/10)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盼海巡署加強查緝執法、農委會漁業署加重裁罰,以遏止違規拖網漁船濫捕濫撈、耗盡臺灣漁業資源。按農委會已於本(106)年3月28日修正公告「拖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以遏止經常性違規之累犯,落實拖網漁業管理。
拖網漁船禁漁區一貫政策,迄目前並未改變
我國沿岸海域日照充足,營養鹽類豐富,基礎生產力高,向為魚類產卵及哺育之重要棲地。拖網作業對海洋底棲生態破壞性大,加上網具對魚種不具選擇性,殺傷力高,因此政府自民國56年起即限制拖網漁船建造,同時依漁船大小限制拖網漁船之作業海域,並自66年起規範拖網漁船禁止於距岸3浬內作業,50噸以上拖網漁船禁止於12浬內作業。
呼籲出海作業確實遵守規定,以利資源永續
漁業署呼籲,拖網漁船業者應確實遵守既有之3浬及12浬禁漁區規定及相關限制事項,以免遭受相關罰則之處分。農委會本年3月28日之修正公告,並未變更原有拖網漁船之禁漁區規定,為確保臺灣沿近海漁業資源永續利用,仍請漁民朋友支持。
聯絡人:漁業署黃副署長鴻燕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