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興達漁港修造船廠用地 漁業署皆依規定辦理土地標租
- 發佈日期
- 106年11月14日
- 點閱率
- 1166
漁業署說明,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邀請興達漁港土地經管機關(即本署)於105年10月7日到慶富公司共同討論漁港土地活化事宜。會中三方討論如何開發興達漁港土地,該署人員於會中就相關適用法令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慶富公司說明,並強調本案應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辦理公開標租,爾後其標租過程均依規定辦理。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興達漁港原係解決分散前鎮漁港內漁船停泊空間不足問題進而擴建,惟因遠洋漁船作業及國際規範變動,該港於86年啟用迄今少有遠洋漁船停泊,即遭監察院調查糾正,並自98年起被行政院工程會列管屬低度利用漁港,應積極辦理活化工作以免漁港閒置。該港雖為高雄市政府主管之第二類漁港,但港區內許多土地尚屬漁業署經管。為活化港區土地,該署除每月定期召開活化閒置設施會報外,亦同時將本案招商情況通報農委會公共工程推動會報及行政院工程會活化閒置公共設施會報。該署並於102年11月20日與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達成「興達漁港土地開發原則」之共識,其中包括「位於漁港計畫修造船廠區之土地以可以容納100噸級以上修造船廠為原則」、「港區BOT案均同意委託高雄市政府共同辦理」等,該二機關並依共識持續推動興達漁港活化工作。
103年及104年間雖有相關業者提出興達漁港BOT案,惟最後均無法成案,其中亦包括慶富公司。因透過BOT方式遲無活化進展,該署乃於105年8月9日邀集遠洋相關產業公會討論,渠等反映需提供遠洋漁船整補維修空間,始有意願進入興達漁港停泊。因此該署乃依高雄市政府海洋局邀約於105年10月7日指派該署同仁,會同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到曾提案之慶富公司,說明土地標租規定。漁業署指出,本案標租土地應採「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之「公開標租」程序辦理,該署即依「國有財產法」辦理標租。該標租案於105年12月2日上網,且其投標資格條件為:「船舶及其零件製造業」外,並無其他限制,標租案底價依「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定:「基地年租金率不得低於5%」。
此一公開標租案於106年1月17日開標,僅有慶富公司參與投標,且該公司高於年租金率5%之規定,以年租金率8%得標,並於106年5月31日簽約,租期自106年5月31日至115年5月30日,計9年;慶富公司於106年6月23日已將第1年租金441萬2660元繳交該署。
漁業署強調,興達漁港造船廠土地標租案係為辦理漁港活化工作,相關與會同仁也於現場向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及慶富公司說明相關土地標租規定,相關過程透明合法;至於外界疑慮事,檢調單位已於本年6月介入調查,該署也將全力配合。
聯絡人:黃鴻燕副署長
電 話:0920-089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