鯨鯊(學名:Rhincodontypus;俗名:豆腐鯊)漁獲通報制度及相關事宜(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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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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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農漁字第九○一三四○二七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一一三四○五二四號公告停止適用
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目的:
為保育台灣週邊海域鯨鯊資源及維護鯨鯊資源之永續利用,並調查台灣沿近海域鯨鯊之漁獲資料及資源變動情形,以作為研訂鯨鯊管理措施之參考依據。二、通報方式:
漁民於台灣週邊海域捕獲鯨鯊時,捕獲鯨鯊之漁船船主或船長、定置網漁場負責人或漁撈長應依據所附鯨鯊漁獲資料通報調查表(如附件)填報漁獲資料,並向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漁業處)或縣市政府(漁業管理所或漁業課)通報。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於接獲漁民通報後,將相關資料分別函送及傳真至本會漁業署及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本會漁業署傳真電話:(○二)二三八九三一五八;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漁業科學系水產資源研究室傳真電話:(○二)二四六二三九八六或(○二)二四六二○二九一)。三、自公告日起至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止為宣導期,請直轄市政府或各縣市政府輔導轉知所屬漁會、漁民及定置網漁業業者週知。
四、捕獲鯨鯊之漁船船主或船長、定置網漁場負責人或漁撈長違反本公告事項者,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依漁業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