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採取行動持續改善遠洋外籍船員權益保障
- 發佈日期
- 107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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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政府致力於改善遠洋外籍船員權益保障,有關環境正義基金會(EJF)發布影片指我國漁業人權剝削並不全然是事實,漁業署說明推動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保障情形如下:
一、目前我國經許可赴遠洋作業之漁船約1,140艘,報備僱用外籍船員約1萬9千人,依規定,我漁船未經許可不得赴遠洋作業,僱用外籍船員需申報核准,否則將受罰。
二、早期外籍船員權益之法令位階低且保障較不足,故農委會依「遠洋漁業條例」於2017年1月20日公告實施「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改善外籍船員權益如下:
(一)規範每月最低工資450美金,工資應以現金直接給付或撥入船員指定帳戶。
(二)規範船員每日最少10小時休息時間,每月至少休息4天,船員有特殊宗教節日需求時,船主(長)應予尊重。
(三)要求船主為船員投保人身意外、醫療及一般身故保險;其一般身故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00萬元,船員因執行職務意外傷害或患病,船主(長)應即時就近安排治療,並負責醫療及其他費用。
(四)船主應支付受僱船員自居住地往返漁船所須相關交通費用。
(五)船主應提供船員向相關部門申訴之便利條件。漁業署說明,現行規範亦將我國仲介機構納入管理,建立仲介連帶保證責任及評鑑制度,仲介機構應依仲介外籍船員人數繳交一定金額保證金(新臺幣150萬至500萬元),倘船主未履行工資、保險、醫療、交通費、損害賠償及其他應履行之義務,漁業署將要求應用該保證金支應。
漁業署表示,已建立遠洋船員申訴管道(國內可撥1955,國外可撥+886-2-8073-3141),同時自2017年起派員藉由問卷方式於國內、外港口訪查船員,倘經營者或仲介有違規疑慮將專案進行調查。同時印製船員權益卡片發放船員瞭解自身權益。另會商勞動部,對於遠洋漁船進入我國內港口時,將由勞動部及漁業署各依業務職掌進行勞動檢查及查核。對違反僱用規定漁船主及仲介機構依規定從嚴處分,倘我國籍漁船或國人所經營之外國籍漁船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行為,會移送我司法單位偵辦,追究其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責任。
漁業署指出,對我國籍漁船或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海上作業,涉及違法漁業行為,將分依「遠洋漁業條例」或「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處以重罰。
漁業署表示,EJF之報告及影片對我國遠洋漁業之誤解或可能誤導之處,說明如下:
一、EJF報告中,涉及外國籍漁船與所僱外籍漁工衍生之勞資爭議,原則上此須尊重船籍國法規之管轄。
二、影片中有關對落海人員之槍擊畫面,據悉係2013年印度洋外國籍漁船對落海海盜之槍擊事件,此與外籍船員無關。
三、影片中另一外籍船員描述,其僱用漁船被泰國扣押,積欠薪資一節,查該泰國扣船事件係2016年底泰國所扣之外國籍漁船,其中一我國人涉及經營該等不法外籍漁船部分,漁業署已移送法辦。
四、影片中外籍船員描述看到漁船割鰭棄身行為,我國自2012年起已推動鯊魚鰭綁身或鰭連身相關法規,嚴禁割鰭棄身之行為,並已在國內外港口派員抽檢漁船所卸漁獲,我國漁船已無割鰭棄身行為。且2017年1月20日生效之遠洋漁業條例,對此違規行為,可處以50萬元以上高額罰款,並得收回其漁業證照。漁業署最後表示,已推動保障遠洋漁船僱用之外籍船員權益保障相關措施,後續將滾動式檢討,以提昇外籍船員人權及保障,請國人支持。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電 話: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