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呼籲我國遠洋漁船注意安全與衛生規範
- 發佈日期
- 107年0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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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近日我國「福甡11號」漁船在南非遭留置引起各界關切乙事,漁業署再度呼籲我國遠洋漁船進入他國港口時注意有關安全與衛生規範。
港口國有權檢查進港船舶,漁船進港需配合規定
漁業署說明,關於福甡11號案,雖經我駐南非開普敦辦事處回報,南非當局係憂心福甡11號漁船有航行安全問題,爰暫緩其出港,要求船方補強改善,該船也配合改善,並繳交近900美元滯港費用後駛離出港。該署進一步表示,遠洋漁船進入他國管轄海域或他國港口時須遵守當地沿海國之相關法律,該署感謝近日姜皇池教授一文中提醒,台灣雖不是「漁撈工作公約」締約方,但該公約藉由港口國行駛管轄之方式,可能對進入外國港口我國漁船檢查之影響。該署將請我國遠洋漁船業者特別注意有關安全與衛生規範,遵守我國相關規定。
相關國家共同努力,公海資源永續利用
漁業署指出,我國遠洋漁業現正面臨國際漁業管理日益嚴格、漁獲配額縮減、要求強化船員權益保障及保育聲浪高漲等多重壓力,為永續經營,確實有需要妥適因應調整,另公海漁業資源的養護,相關國家必須在國際漁業組織的架構下,共同合作努力,才能達成資源永續利用的目標。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