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基隆市基隆嶼南、宜蘭縣頭城大溪漁港外、澎湖縣將軍南、南滬漁港南、吉貝西、錠鉤嶼東南、石壁礁西)(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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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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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七農漁字第八七○四○四○二號公
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七八號公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停止適用
依據: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第七條規定。一、各錨泊區位置、經緯度及其範圍(詳如附圖一、二、三、四):
二、注意事項:
(一)暫置錨泊區之漁船應依本會發布「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及函訂「台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接駁大陸地區船員之漁船應依公告錨泊區範圍內停泊,並隨時注意錨碇之安全措施,保持起錨之機動能力。
(三)各錨泊區應由轄屬縣市政府與有關漁會設置明顯標識及燈識,以維過往船隻航行安全並利管理,並應設置救生及緊急救難措施。
(四)前項公告錨泊區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或其他安全上之考慮,得經公告暫停或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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