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風災水災與震災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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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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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4年5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二字第0941320924號函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因應風災、水災、震災導致漁業發生災害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以採取必要應變措施,特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通報風災、水災、震災災害規模等級及通報對象:
(一)災害規模等級:有風災、水災或震災並造成漁業損失均屬之。
(二)通報對象:通報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統計室、天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中央天然災害應變中心。
四、通報作業:
(一)為爭取救災時效,於災害發生時,應依現行漁業天然災害災情查報規定,彙整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通報之災情資料,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外,並於第一時間同時作複式多元通報(如附表一)。
(二)為使長官及相關單位能即時掌握災情,本署漁政組應將彙整之災情資料分送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及養殖沿近海漁業組參考。
五、通報方式:
(一)速報:
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情資料後,由本署相關產業主管單位立即查證,本署災情查報主管單位一天填報二次災害通報單(如附表二),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報送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述通報對象,同一日第二次通報單如無新災情資料,則以電話通知該通報對象,不需另填報災害通報單。(二)詳報:
災害發生停止後,於接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災情詳報資料五日內,彙整災情詳報資料以公文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三)漁政組應指派專責人員於災後三日內(含假日)填送「漁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管考一覽表」(如附表三)送企劃組管考。
六、本署漁政組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緊急聯繫資料,其人員或聯繫資料有異動時,應隨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