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 |
107年8月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71347298A號公告「美露鱈進口應遵行事項」、111年4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111346952號公告修正(如附件)。 |
應附文件 |
進口前點美露鱈貨品之廠商應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址 http://permit.coa.gov.tw/)提出申請,並將下列文件上傳;其文件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 者,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一份:
(一) 進口商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 原產國依據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委員會(CCAMLR)規定核發之漁獲證明書(Dissostichus Catch Document)及出口證明書(Dissostichus Export Document)影本;出口國非原產國者,應另檢附出口國核發之再出口證明書 (Dissostichus Re-Export Document)影本。
(三) 進口商與國外出口商間之報價單影本,並須加蓋進口商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
注意事項 |
一、申請案件經漁業署核准者,漁業署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因國內外法令變更、發生疫情或捕獲該批美露鱈貨品之漁船遭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漁船名單,致原核准進口之美露鱈貨品禁止進口時,得廢止其核准。
二、申請進口之美露鱈貨品,其捕獲之漁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進口:
(一)登錄於國際漁業組織或本會公告之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撈作業漁船名單。
(二)船籍國為他國、國際漁業組織或其他經濟整合組織列為打擊IUU漁撈作業不合作之國家。
三、遭查獲以不實或偽造文件提出申請,並經撤銷原進口核准者,漁業署得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進口美露鱈貨品。
四、文件自核准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
審核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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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時間 |
14個工作天 |
申辦方式 |
申請人檢附應附文件後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簽審通關共同作業平台」(網址:http://permit.coa.gov.tw/)提出申請,經審核資料符合規定即予以同意,否則即退件。 |
業務承辦人 |
承辦人:謝小姐
電 話:02-2383-5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