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離岸十二浬以內海域暫置大陸船員之漁船錨泊區(新竹市新竹漁港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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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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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八)農漁字第八八六○八八四二號公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九二一三二一九七八號公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停止適用
依據: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理第七條。
公告事項:一、錨泊區位置、經緯度及其範圍詳如附表
二、注意事項:
(一)暫置錨泊區之漁船應依本會所訂「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及「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應行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二)接駁大陸地區船員之漁船應依公告錨泊區範圍內停泊,並隨時注意錨泊錠之安全措施,保持起錨之機動能力。
(三)各錨泊區應由轄屬縣市政府與有關漁會設置明顯標識及燈識,以維過往船隻航行安全並利管理,並應設置救生及緊急救難措施。
(四)前項公告錨泊區之全部或一部,如遇特殊狀況或其他安全上之考慮,得經公告暫停或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