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署嚴懲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
- 發佈日期
- 11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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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11-02
為杜絕漁船對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訂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依割鰭棄身量決定裁罰額度,打擊鯊魚漁獲割鰭棄身之非法漁業行為,保障合法業者權益。漁業署表示,日前查獲「金○○66號」漁船將水鯊漁獲割鰭棄身,丟棄之鯊魚肉身估計高達134,180公斤,併同未經許可卸魚的重大違規行為,已嚴懲經營者新臺幣45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並核處從業人新臺幣50萬元、收回漁船船員手冊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6個月。
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長年為保育團體、媒體及歐美國家所抨擊,每遭披露報導均嚴重傷害國家及產業形象,損及守法業者利益。漁業署表示,我國早在101年就推動鯊魚鰭不離身政策,目的就在於禁絕割鰭棄身,維護鯊魚資源永續。106年發布施行遠洋漁業條例及相關子法,只要查獲遠洋漁船將鯊魚割鰭棄身案例,就依照遠洋漁業條例一般違規裁罰。然而近年來卻發現,仍有極少數漁民貪圖利潤,捕獲鯊魚後只保留鯊魚鰭,將大量價值較低的鯊魚肉身丟棄,卻受到相同的裁罰,已經失去藉由裁罰導正行為的作用。為使從事鯊魚漁獲割鰭棄身行為經營者及從業人得到應有的處罰,漁業署日前公告「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對於未完全利用鯊魚漁獲物者(如割鰭棄身)依照拋棄的肉身數量加重裁處,除核處罰鍰並搭配收照處分。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金○○66號」漁船原經核准於110年1月11日卸售漁獲,但經營者於1月8日逕自提前卸下水鯊魚鰭漁獲物,漁業署獲報立即派員前往蒐證,並進行全程卸魚檢查,卸下的水鯊腹肉及魚翅重量遠大於水鯊肉身重量,經過估計,捕獲後被拋棄的鯊魚肉身量達134,180公斤,依據「違反遠洋漁業條例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規定案件裁量基準」規定予以裁罰「金」船經營者250萬元罰鍰,收回漁業證照16個月。此外,經營者也當場坦承未經許可提前卸魚,以規避檢查之重大違規行為,故另核處「金」船經營者200萬元罰鍰。
漁業署表示,打擊非法、未報告、未受管制(IUU)漁業行為為政府一貫政策。我國是全球主要的漁業資源利用國家之一,為符合國際漁業管理趨勢確保漁業資源永續,政府除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所通過的養護與管理措施納入我國相關漁業法規,對違規漁業行為依法處罰。遠洋漁業條例施行至今已逾4年半,漁業署呼籲我遠洋漁業從業人員務必遵守國內規範及國際漁業組織所訂各項養護管理措施,並善盡自主管理責任。
聯絡人:林國平副署長
手 機:0988-678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