鰻苗禁漁期將於112年3月1日開始!
- 發佈日期
- 112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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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鰻苗捕撈漁期將於本(112)年2月28日結束後,依「鰻苗捕撈漁期管制規定」,除花蓮縣及臺東縣外,其他縣市轄屬之距岸三浬內海域、潮間帶及河口水域,緊接著自112年3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為期8個月禁捕期,以禁止捕撈鰻苗,讓鰻苗得以溯河成長,增裕鰻魚資源,請全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共同配合,讓鰻苗漁業永續發展。
遵守鰻苗禁漁期管制規定,以利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漁業署說明,自112年3月1起至10月31日禁止捕撈鰻苗,規範對象包括在岸際以「人力」從事捕撈者,及以漁船(筏)於海上捕撈者,違反鰻苗禁漁期規定者,將核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呼籲全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遵守規定。
搭配溪流成鰻禁捕雙管齊下,共同維護鰻魚資源可持續利用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為了讓成鰻得以降海產卵,漁業署已輔導1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轄屬至少一條河川之中下游流域,全年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鰻魚(禁捕鰻魚河川彙整如附表),其中宜蘭縣更公告全縣境內河川全流域禁止捕撈鰻魚,以進行鰻魚資源養護工作。
漁業署持續辦理緝獲走私鰻苗放流,增裕日本鰻天然資源
漁業署表示,目前鰻魚養殖所需之鰻苗需仰賴野生捕撈,為資源保育目的及維持產業永續經營,漁業署協調經濟部於96年10月依「貿易法」公告每年11月至翌年3月禁止鰻線、鰻苗及幼鰻出口。111年11月,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及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緝獲民眾空運走私鰻苗約13萬尾,並交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作後續公共利益使用,經水產試驗所照料,扣除傷亡及供學術研究使用外,餘依專家學者建議,於112年1月分批放流至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公告禁止捕撈鰻魚河段,以增裕鰻魚天然資源量。
漁業署最後強調,鰻苗捕撈是我國重要產業,為利鰻魚資源永續發展,請從事捕撈鰻苗業者務必配合禁漁期規定;每年鰻苗出口管制期間,感謝航空警察局及關務機關等相關單位協助進行查緝工作,以維護鰻魚產業永續經營。
聯絡人:劉福昇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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