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漁港內查獲無籍船筏之處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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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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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一、查漁港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漁船以外之船舶未經漁港管理機關許可擅入漁港,除科處所有人或行為人(船長)罰鍰外並勒令限期離港;參酌同法第二十六條,依本法規定應處之罰鍰,經通知不依限期繳納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船舶出港,但經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準此,漁港主管機關自得以禁止出港之處分促使受罰人繳交罰鍰,故主管機關如為執行罰鍰,自得俟受處分人繳交罰鍰後再命其離港,惟此係主管機關裁量權限,得由主管機關衡酌處理。
二、至無籍船筏之處理,除依本會「走私沒入船筏及無籍無主船筏處理作業程序」處理外,得依漁港法第十七條規定程序公告拍賣。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三農漁字第三一一九一四四A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