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積極保障船員權益 不容少數業者違規積欠薪資
- 發佈日期
- 113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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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間團體與印尼籍船員113年8月7日召開記者會,反映遠洋漁船長期積欠薪資等情形,漁業署已於113年7月22日對該船實施勞動權益檢查,發現疑似積欠9名外籍船員薪資長達11至15個月不等,漁業署於8月2月函促漁船經營者限期給付,並於8月6日邀集經營者及仲介機構協調進展,獲業者允諾於8月9日前與船員結清薪資;若逾期未完成,將以仲介機構保證金抵償,漁業署將本著勿枉勿縱、審慎處理的原則,維護船員權益。
漁業署呼籲遠洋漁船經營者勿存僥倖心理,為確實保障遠洋漁船境外僱用外籍船員權益,並輔導經營者遵守法規及履行勞務契約,漁業署自111年10月起至今(113)年7月止,已在國內、外港口累計檢查達1,364艘次,對於所發現具體違規個案均依法查處,有涉及人口販運等刑事不法個案,亦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決不寬貸。
漁業署進一步說明,除了前述檢查機制,並有船員多元申訴管道,包含該署與關懷船員團體合作,接受其轉來申訴案,對於本次關切的個案,確實是近期發現的少數個案,漁業署將秉持勿枉勿縱原則,依法打擊侵害船員權益行為。
對於船上通訊設備取用權,漁業署表示,國際勞工組織漁撈工作公約(ILO-C188)規範,船上漁民應能合理利用通訊設施,費用不超過漁船船東的全部費用。雖因海上通訊成本高,但漁業署除提高補助遠洋漁船將通訊設備提供船員使用,日前亦邀集產業團體與關心外籍船員權益等相關利害關係人,共同討論遠洋漁船通訊設備使用指引草案,期許更多遠洋漁船經營者參與,讓海上作業的船員朋友能與外界保有良好的通訊聯繫。
對於外界關注漁船10個月應靠港的部分,本案漁船確於去(112)年9月至10月期間曾停靠薩摩亞港口,今(113)年7月返回臺灣港口,上一航次海上停留近9個月,尚符合規定。
漁業署再次呼籲遠洋漁業要發展,船員權益須維護,我國遠洋漁業的勞動力除我國籍船長外,幾乎全由外籍船員組成,外籍船員是我國遠洋漁船的重要工作夥伴。再次呼籲遠洋漁業經營者應善待外籍船員,依法規及勞務契約規定如期發放全額薪資,讓外籍船員在我國遠洋漁船有良好的勞動條件,讓外籍船員願意來、留得住、工作有效率,進而促進產業發展。這是我國遠洋漁業永續發展的關鍵經營要素之一。漁業署也感謝所有關心外籍船員權益的團體,藉由公私部門協力,一同守護外籍船員權益,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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