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漁業署12月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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ㄧ、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第20屆年會(WCPFC20)於本(2023)年12月4日至8日於庫克群島拉羅東加舉行,由張致盛署長率同外交部、學者專家、對外漁協、業界代表及本署業務單位同仁參加,WCPFC為我國以會員身分參與之國際漁業組織,中西太平洋為我國最重要漁場,本屆年會通過熱帶鮪措施修正案、調降南太平洋長鰭鮪資源管理參考目標、通過氣候變遷提案等,放寬作業限制,爭取漁民權利。
二、本署於本(2023)年12月15日與美國商務部海洋暨大氣總署(NOAA)就2023年度提交國會之「國際漁業管理改善報告」IUU漁捕議題以視訊方式舉行首次雙邊諮商會議,雙方就NOAA報告指認標準、指認台灣漁船涉及割鰭棄身違規之依據、台灣遠洋船隊涉及強迫勞動被視為IUU漁捕,及雙邊諮商後續安排等議題進行討論,持續合作打擊IUU漁捕。
三、依據「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有重大違規、違反船員權益或違規處理鯊魚漁獲物,於本(112)年10月31日以前2年內被裁處之漁船,涉及IUU或使船員工作權益受損並經他國、國際漁業組織通報我國,及季節捕鯊等3類漁船,應於本年12月31日前完成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CCTV),期透過使用CCTV,可使遠洋漁業勞資雙方權益更有保障,有助產業永續經營。前經漁業署以說明會、發函提醒漁業人,並補助漁船裝設CCTV等輔導推動,本年至12月20日止已核定補助172艘。
四、臺灣高等檢察署為查察市售牡蠣產地標示不實情形,訂於112年12月27日邀請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本部漁業署與水產試驗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7總隊招開聯繫會議,以了解牡蠣產業現況、產地鑑定技術、進口牡蠣規定檢驗事項及目前行政院相關水產品政策推動,期杜絕進口牡蠣混充台灣蚵,有助於建立國產牡蠣品牌、保障養殖漁民權益與產業發展。
五、放流水產動物是復育沿近海漁業資源常用方法,漁業署委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執行種苗放流效益評估,以基因分子標識方式,突破傳統標識再捕之評估限 制成功鑑別野外捕撈魚種基因與放流魚種之親屬關係。漁業署於112年12月20日辦理「種苗放流效益評估」記者會,分享迄今研究評估確認部分野外捕撈經濟物種至少40%以上來自於放流種苗,顯示海域放流對增裕漁業資源具有正面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