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漁船漁具漁業資材及漁業試驗研究用品免稅項目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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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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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八四)台財字第○六八三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條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增訂部分附表(編號85-9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九三○○二一七六八號令修正附表編號80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漁業署」管轄;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水產試驗所」管轄
第1條 本標準依漁業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進口漁業生產所必需之漁船、漁具及漁業資材,為國內尚未生產或生產不足者,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標準如附表。
進口前項貨物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3條 漁業試驗研究機關進口試驗研究所必需之用品,免徵關稅。
進口前項用品申請免徵關稅者,應檢附中央漁業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