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海嘯災害應變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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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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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字第1001311149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農業部農授漁字第1141523413號函修正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建立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海嘯應變機制與強化海嘯災害處理能力,成立本部
海嘯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降低災害損失,特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小組任務、組成、成立時機、開設地點、作業程序、災害處理模式、縮小編組及撤除時機,除農業部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作業要點規定外,依本作業規定辦理。三、本小組機關(單位)之任務分工如下:
(一)綜合規劃司:彙整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舍災損情形,並蒐集海嘯發展相關資料。
(二)農民輔導司: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害救助、補助等事宜。
(三)畜牧司:辦理畜禽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四)政風處:彙整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人員傷亡情形。
(五)統計處:辦理農業災情彙整、統計及報告等事宜。
(六)農糧署:辦理農糧產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七)漁業署:負責本小組幕僚作業及辦理漁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救助及報告等事宜。
(八)動植物防疫檢疫署:辦理動、植物病蟲害防疫應變、搜救犬專案檢疫,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九)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林業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農村社區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一)農田水利署:辦理有關農田水利設施海嘯應變措施與災情蒐集彙整、評估、處理及報告等事宜。
(十二)農業金融署:辦理農、林、漁、牧業海嘯災後重建之低利貸款及利息補貼等事宜。四、災前預防
(一)依內政部所定震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配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建置海嘯潛勢資料庫、進行海嘯
潛勢分析等研究。
(二)強化本部主管之重要農、林、漁、牧、水土保持、漁港堤防等設施耐海嘯能力及緊急搶通修機制,並定期維護
;該等設施屬地方政府主管者,本部得視地方政府之需求,提供協助。
(三)建立與各相關機關(單位)間預警通報及災情蒐集聯繫機制。
(四)建立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等海嘯警報傳遞機制。
(五)建立儲備糧緊急供應機制。
(六)策劃督導本部所轄位於海嘯潛勢區域之機關與公(民)營事業機構等,辦理海嘯緊急應變演練或宣導,分工如
下:
1.漁會(信用部以外)、養殖協會、第一類漁港:漁業署。
2.農會(信用部以外)、休閒農場:農民輔導司。
3.農業金融機構(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融署。
4.森林遊樂區、平地森林園區: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5.畜牧場:畜牧司。
6.儲糧設施:農糧署。
7.其他:依權責分工辦理。
(七)規劃第一類漁港海嘯疏散路線與避難場所如附表。五、災害應變
(一)辦理緊急通報作業及應變:
1.對地方政府及農、漁民(業)團體通報:以複式多元將海嘯警報傳達可能受災地方政府農、漁業機關(單位
)或當地農、漁民(業)團體,請其協助轉達當地農、林、漁、牧從業人員(含外籍船員及大陸船員)及養
殖業者,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進行緊急應變與避難。
2.對海上作業漁船通報: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通知各式漁船,採取在不危及航行及生命安全原則
下,漁船立即停止作業並收妥漁具,儘速駛往水深至少五十公尺之開闊海域避難,船首頂浪滯航,待海嘯警
報解除後再恢復行駛,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辦理。
3.對在漁港停泊漁船通報:
(1)中大型漁船在應變時間允許下,以退避港外避難為原則,採取措施比照航行中漁船;如無法即時駛離漁
港,請加強船舶繫固及確保水密,並下錨固定後,人員儘速撤離上岸,至各地方政府指定之避難地點或
地勢較高之安全場所避難。
(2)小型漁船筏加強纜繩拉緊繫固及確保水密,並下錨固定後,人員儘速撤離上岸,至各地方政府指定之避
難地點或地勢較高安全場所避難。
(3)第3目之(1)及(2),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另有指示者,依其指示辦理。
4.漁港:漁港管理單位或漁會引導中大型漁船出港避難與小型漁船筏繫固,以及疏散港區內人員前往各地方政
府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安全場所避難。
5.漁村:配合地方政府指示,漁村所有人員撤離至指定之避難地點或地勢較高安全場所避難。
(二)海嘯侵襲時之應變處置:
1.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密切注意海上漁船通聯訊息,將相關災情以最迅速方式通報本小組及行政院
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2.本小組接獲相關災情時,迅速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地方
災防單位等搜救單位前往搜救。
3.本部公務船舶,在應變時間許可下,立即完成整補作業後出港應變。
4.海嘯危及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建物及人員安全時,本部人員立即配合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指示,採
取避險措施。
(三)海嘯侵襲後之應變處置:
1.海嘯警報解除前: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應持續廣播,並請農、漁民(業)團體利用各種通訊工具向
農、漁民宣導,持續配合中央或當地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避險措施。
2.海嘯警報解除後:
(1)持續透過漁業廣播電臺及漁業通訊電臺廣播,通知海上作業漁船注意有無遇難漁船,並立即回報電臺,
俾利通報搜救單位展開搜救,本部公務船舶視需要配合投入救災工作。
(2)啟動本部災情查報機制,調查本部及所屬機關(單位)辦公廳舍與農業災損。
(3)以航遙測圖資進行初步災情研判。
(4)啟動農路、農田水利設施、林道等緊急搶通修機制。
(5)妥善處理畜、禽、魚類等動物屍體,避免引發疫病。
(6)監控農產品供需情形,適時穩定物價,必要時進行糧食調度。
(7)公告政府災害救助或補助訊息,與相關重建措施。六、災後復原
(一)辦理農、林、漁、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低利貸款或其他專案措施。
(二)推動農、林、漁、牧業產業輔導措施及重建計畫。
(三)辦理公有設施及辦公廳舍等復建工程。
(四)辦理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漁港等設施復建工程。七、海嘯災害應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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