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年度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春節返鄉搭乘直航客船試辦措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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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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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年度大陸地區漁船船員春節返鄉搭乘直航客船試辦措施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2010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計14點,並自100年1月10日生效
中華民國101年4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11321185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專案申請大陸地區漁船船員(以下簡稱大陸船員),於春節前搭乘直航客船返鄉,及以飛機或專車接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之相關程序,特訂定本試辦措施。
二、本試辦措施所稱直航客船,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取得許可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海上旅客直接運輸之船舶。
三、臺灣地區漁船船主以搭乘直航客船方式,送返其所僱大陸船員者,應依本試辦措施規定委由仲介機構申辦。
四、提供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船班及搭載人數如下:
(一)由基隆港至廈門港:停靠於基隆商港西岸碼頭,開航時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六日、二十三日、三十日(星期日)下午七時。
(二)由臺中港至廈門港:停靠於臺中商港旅客服務中心碼頭,開航時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二日、十九日、二十六日(星期三)下午九時(當地屬候潮港,實際開船時間依當日潮差而調整)。
五、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送返申請程序:
(一)由仲介機構檢具搭乘直航客船送返大陸船員名冊(以下稱搭乘客船名冊)一份(格式詳如附件一),於直航客船開航六日前向運輸業者購票,並由運輸業者收存一份。
(二)仲介機構應於客船開航五日前,檢具搭乘客船名冊一份,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大陸船員送返通報文件,送本會漁業署分別送(傳真)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海岸巡防機關、民航局、航空警察局、客船停靠港口之港務局、港警局、海關、移民及當地海岸巡防機關。
六、大陸船員服務之漁船船籍為澎湖縣者,可搭乘馬公機場來臺銜接直航客船船班。仲介機構辦理前項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送返申請程序,除須依前點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直航客船開航三日前,持搭乘客船名冊,向航空公司購買馬公機場來臺之機票,及向澎湖縣政府申請許可大陸船員自漁船所在地漁港至馬公機場、及松山、高雄、臺中機場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之專車接駁,倘無法立即銜接直航客船,船員應先暫置於鄰近岸置處所。
七、大陸船員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之專車接駁申請程序:
(一)仲介機構應於直航客船開航三日前,檢具專車接駁申請書一式二份(附件二),及專車接駁大陸船員名冊一式三份(附件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專車接駁申請可與送返通報應併同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查核資料無誤後許可,並於專車接駁申請書及接駁大陸船員名冊核章,將核章之申請書一份及名冊二份退還仲介機構,另留存申請書與名冊各一份,並傳真副知當地海岸巡防機關、警察機關,及客船停靠港口之海岸巡防機關、警察機關及港務警察局。
八、仲介機構申辦大陸船員專車接駁應遵守及辦理事項:
(一)專車接駁路線,應依其接駁遠近規劃,並以最便捷路線為原則。
(二)接駁載運之車輛應為封閉式之車種,且不得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
(三)仲介機構應指派至少一名本國籍管理人員(司機除外),隨車管理大陸船員。
(四)車輛需符合一人一座位,不得超載。另應備妥足夠飲水及食物供大陸船員使用,並為大陸船員提供適當之識別標誌(如掛名牌或帽子或背心等),及告知大陸船員非有特殊情形(如廁、生病等)不得下車,下車時應有隨車管理人員隨行。
(五)隨車管理人員應攜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專車接駁申請書及二份接駁大陸船員名冊,供各站海岸巡防機關安檢人員查對。中途如遇相關單位臨檢,不得拒?受檢。
(六)隨車管理人員應備有各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海岸巡防及警察機關聯絡電話,如遇有大陸船員違反本試辦措施或相關法令規定時,應即通報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海岸巡防及警察機關依規定處理。
(七)上車前應檢視大陸船員服裝儀容是否整齊,不得有穿著拖鞋、短褲、內衣等情形。
九、大陸船員自漁港以專車接駁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流程(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一)啟程站:
1、漁船船主將大陸船員帶至當地漁港安檢所交由仲介機構,仲介機構應開立大陸船員交付仲介機構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五,一式三份),一份由漁船船主收執,一份送漁港安檢所,一份由仲介機構留存。
2、漁港安檢所人員檢查仲介機構所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專車接駁申請書及接駁大陸船員名冊,進行人數及資料核對、並確認車輛車牌號碼、管理人員姓名及手機號碼無誤後,於二份接駁大陸船員名冊核章後放行。
3、大陸船員搭乘專車離開後,該漁港安檢所通知下一站漁港安檢所預估扺達時間及搭乘大陸船員人數、車輛車牌號碼、管理人員姓名及手機號碼。
(二)中途站:
1、漁船船主將大陸船員帶至當地漁港安檢所交由仲介機構,仲介機構應開立大陸船員交付仲介機構證明書(一式三份),一份由漁船船主收執,一份送漁港安檢所,一份由仲介機構留存。
2、中途站之漁港安檢人員研判專車接駁運送時間是否合理,並核對車上現有搭載人數是否與接駁大陸船員名冊相符後;漁港安檢所人員對該港申請專車接駁之大陸船員,依前款規定程序進行查核後,於二份接駁大陸船員名冊核章後放行。
3、大陸船員搭乘專車離開後,該漁港安檢所通知下一站安檢所預估扺達時間及搭乘大陸船員人數、車輛車牌號碼、管理人員姓名及手機號碼。
(三)終點站:
1、仲介機構將大陸船員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之檢查區域,由港口安檢所人員檢查。
2、客船停靠港口之安檢所研判專車接駁運送時間是否合理,並核對所送大陸船員人數及資料無誤後,於二份接駁大陸船員名冊核章後,收取一份,另一份由仲介機構自行留存,大陸船員則由仲介機構帶至直航客船送返檢查區,辦理搭船事宜。
3、倘因路程問題無法即時配合直航客船開航時間,仲介機構得採二段式作法,先申請將大陸船員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之岸置處所等待船班,另配合船班時間申請自岸置處所專車接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二段式作法得分別填具申請書一併申請。
(四)直航客船因天候等因素無法開航,仲介機構應負責將大陸船員送往最近岸置處所暫置等待船班,俟船班確定,再依前款規定申請將大陸船員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等待船班期間之相關費用之支付,應事先與漁船船主協調。
十、大陸船員搭乘馬公機場來臺班機,再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之流程:
(一)仲介機構依指定時間,派管理人員以專車接駁方式,將大陸船員由漁船所在地漁港送至馬公機場,持名冊及大陸船員識別證,經通關後搭機來臺。
(二)抵達臺灣後,仲介機構管理人員應將大陸船員集中後,以專車接駁送至直航客船停靠港口或先送至岸置處所暫置。
(三)前二款專車接駁,準用第七點至前點規定。
十一、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送返流程圖,如附件六。
十二、大陸船員搭乘直航客船送返檢查流程:
(一)仲介機構依指定時間,以專車接駁方式,將大陸船員由漁港送至客船停靠港口之檢查區域。
(二)仲介機構應提供搭乘客船名冊一式二份及大陸船員識別證等資料,供海岸巡防機關進行大陸船員身分查驗,及海關行李檢查後,由海岸巡防機關及航商代理人將其送至客船。
(三)海岸巡防機關完成大陸船員身分查驗,於搭乘客船名冊核章後收存一份,另一份退還仲介機構,並代為收回大陸船員識別證送繳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仲介機構於大陸船員經由直航客船送返大陸後,應檢具經海岸巡防機關核章之搭乘客船名冊,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辦大陸船員離船登記事宜。
十三、緊急事件因應作為:
(一)大陸船員脫逃:隨車管理人員應立即通報受僱漁船船主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海岸巡防機關、及脫逃地之海岸巡防與警察機關,依大陸船員於集中暫置期間發生脫逃案件之規定處理。
(二)因交通壅塞無法依預期時間抵達:通報下一站漁港安檢人員,俾利管控抵達時間。
(三)運輸工具故障:
1、倘無法即時排除故障,隨車管理人員應儘速調派其他車輛替代接駁。
2、通報前站及下一站漁港安檢人員,並告知替代之運輸工具車牌號碼、司機姓名等資料,俾利管控抵達時間並就近協助。
(四)運輸工具發生事故:
1、 無人員傷亡:隨車管理人員應通報當地警察單位協助處理,及儘速調派其他車輛替代接駁,並通報前站及下一站漁港安檢人員,告知替代之運輸工具之車牌號碼、司機姓名等資料,俾利管控抵達時間及就近協助。
2、 有人員受傷:
(1)隨車管理人員應通報當地警察單位協助處理,及儘速調派其他車輛替代接駁,並通報前站及下一站漁港安檢人員,並告知替代之運輸工具車牌號碼、司機姓名等資料,俾利管控抵達時間及就近協助。
(2)通報仲介機構調派人員至醫院管理照料受傷大陸船員,並通報本會漁業署。
十四、違規處理:
(一)仲介機構辦理大陸船員專車接駁事宜,未善盡管理之責,致生大陸船員脫逃或其他重大違規情事者,依「臺灣地區漁船船主境外僱用及接駁暫置大陸地區漁船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得於一年內不受理仲介機構僱用大陸船員及進入境內水域許可之申請或備查,或廢止仲介機構之許可。
(二)大陸船員於專車接駁期間,發生擅自離開車輛、不服管理等違規情事,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仲介機構辦理專車接駁大陸船員事宜,因隨車管理人員未善盡管理之責,累計發生三次違反本試辦措施或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於一個月內不受理其申請專車接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