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之書表格式
- 修改時間
- 112年12月01日
- 點閱率
- 10020
- 內容
一、法令依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5169號令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061336588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2794號令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5771號令修正,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農業部漁業署漁三字第1121338353號令修正發布附件九、附件十,並自即日生效
二、應附文件
(一)下載各類書表使用,列印前請移除各類書表右上角之附件編號。
(二)各類書表如下:
附件一、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及補發申請書
附件二、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銷及註銷申請書
附件三、魚貨買賣流程紀錄表(參考格式)
附件四、大目鮪漁獲統計文件(BET SD)及填表說明
附件五、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SWO SD)及填表說明
附件六、捕撈合法證明書(外銷證)及填表說明
附件七、捕撈合法證明書(內銷證)及填表說明
附件八、捕撈合法證明書(輸韓國漁獲證明書KRCC)及填表說明 (適用輸韓秋刀魚漁獲物或漁產品)
附件九、輸歐盟漁獲證明書(EUCC)及填表說明
附件十、輸日本漁獲證明書(JPCC)及填表說明 (適用輸日魷魚、秋刀魚、鯖魚及沙丁魚四類漁獲物或漁產品,詳參輸日本貨品規範號列表)
三、注意事項
(一)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之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遠洋漁業,並限以其自行經營之漁船捕撈漁獲物或漁產品之經營者。
2、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之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即取得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書之出口商)。
(二)申請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漁獲證明書核銷或展延核銷期限,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者,經營者依遠洋漁業條例第4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遠洋魚貨出口業者依同條例第3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處2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並暫停其從事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資格2年以下或廢止之。免辦核銷之漁獲證明書如下:
1、已向財政部關務署申請免徵進口關稅及免予列入輸入管制用之漁船捕撈證明文件。
2、已用於換發冷凍大目鮪或冷凍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之生鮮大目鮪或生鮮劍旗魚漁獲統計文件。
3、已用於換發輸歐盟漁獲證明書、捕撈合法證明書(外銷證、KRCC)之捕撈合法證明書(內銷證)。四、完成時間:3-5個工作天
五、申辦方式:檢附應附文件、資料送本署高雄本部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辦理。
六、業務承辦人
(一)本署人民申請案件服務中心(高雄)
(二)本署遠洋漁業組(臺北)
林小姐 Tel: 02-2383-5874張小姐 Tel: 02-2383-5904
七、相關連結
遠洋漁業漁獲證明書核發辦法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OceanShippingAct_LAW&subtheme=&id=21
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
https://www.fa.gov.tw/view.php?theme=OceanShippingAct_LAW&subtheme=&id=22